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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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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7                                 双击自动滚屏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2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3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程序: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县级一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演出单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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