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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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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7                                 双击自动滚屏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  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1因犯有强奸罪,强制淫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审批程序:

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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