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二)审批对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三)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
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
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四)审批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章程;
3、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本验资报告原件;
6、放映场所产权证明或租凭合同,设施、设备清单,放映人员的放映资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