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二)、审批对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
(三)、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设立文艺表演出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四)、审批条件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举办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忧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条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五)、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人代表任职资格证明;
(3)、专职职员的名单、证件和器材设备清单;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合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