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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二)审批对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三)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及时限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书。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书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
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审批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装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
机数量不得少于30台,单机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县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不得少于25台,单机面积不得少于3
平方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本市的发展总量和布局要求。
(五)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广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资格证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
6、资金信用证明;
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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