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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
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的规定。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持《演出证》和演出节目资料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非国家核拨经费的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同时向核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程序: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演出开始前5日将演出节目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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