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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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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7 双击自动滚屏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
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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