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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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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7                                 双击自动滚屏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

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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