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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二十七、三十二条。
二、备案对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企业。
三、备案内容
对印刷企业承接符合规定的境外来(进)料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任务,填写《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对特定内容的印件进行审查,加盖备案专用章。
四、备案条件
(一)印刷企业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印刷企业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印制合同书,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时印刷企业须验证并保存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三)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应提交资料
(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 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印制合同书。
(三) 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
(四)
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须出具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须出具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扑克牌的,须报送样品;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保存其复印件;印制委托书应保证委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无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一次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企业,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印刷设备清单。
六、备案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地图类印刷品、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扑克牌样品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当场受理,填写《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加盖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间。申请人在备案后,方可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应当全部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的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