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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43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十九条。
二、审批对象
承接一般性境外出版物(境外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除外)来(进)料加工的印刷企业。
三、审批内容
对印刷企业承接符合规定的一般性境外来(进)料加工出版物,发给《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申办印件审批事项应先取得相关印件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可以两项一并办理)。
五、应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3.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
4.出版物样品。
5.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第一次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还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印刷设备清单。
六、办理程序、时限
1.将申请文件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填写《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
2.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收到申请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印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批准的,告知申请人。不能依时办理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印件准印证后,方可承印境外出版物。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