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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九、十六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书报刊批发企业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审批内容
对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条件的单位,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和年检管理。
四、审批条件
(一)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五、审批程序、时限
(一)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直接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证明和软件格式)。
(二)
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市局工作人员对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暂无法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具体要求,由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
(三)
受省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受理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核验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对经营场所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核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