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
《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粤新出音像[2004]226号);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将“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审批”事项委托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粤新出综[2006]1号)。
(二)审批对象
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企业。
(三)审批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
(四)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2、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3、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4、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传播。
(五)应提交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进口产品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
(2)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
(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
(4)出入境海关名称。
2、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2种或以上的须分别打印填写《进出口产品清单》(一式六份)。
3、进口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中文版原件及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样品(一份);
5、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及联系电话;
7、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还须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以上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程序、时限
1、将申请文件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收到申请文件的20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文件,符合要求,颁发《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批准的,告知申请人。不能依时办理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到商务部门和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和进出口验
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