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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职权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文化市场管理科(使用县一级的网吧指标的到所属县、区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相关业务)。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
2、告知申请人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3、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4、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立申请后应派员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立项审核。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报告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申请人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申请人在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核准文件的基础上应向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在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以上批准文书后向所在地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四)办理时限:1、是否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立项工作):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是否同意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自收到最终审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工作质量标准: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
(六)监督制约环节:局纪检部门。
(七)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具有向上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诉的权利。
(八)业务咨询电话2120032;投诉及举报电话:2120383。
(九)对行政审批过错行为按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经查属实,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的程度,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行政处分; 5、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