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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承办岗位:广播电视管理科。
(三)工作流程: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初审并实地核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上报省局审批的决定→同意的,再由申请人送市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上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经省局批准后,由窗口核发《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工作质量标准: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
(六)监督制约环节:局纪检部门。
(七)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具有向上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诉的权利。
(八)业务咨询电话2120033;投诉及举报电话:2120383。
(九)对行政审核过错行为按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经查属实,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的程度,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行政处分; 5、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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